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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不实承诺如何处理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-06-02 12:02:55

“供应商提供不实承诺应当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、成交,按现行法律处罚应该是比较严厉的。但是现在不少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处罚供应商损害了营商环境,所以大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,这对于供应商公平竞争是很不利的。”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记者,“实际操作中,部分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会陷入类似误区,对提供不实承诺的供应商处罚过轻,这会助长供应商随意承诺、弄虚作假的气焰,反倒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。”

“对不实承诺必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,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。”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说,“对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,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同时给予罚款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,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,实施联合惩戒。这对进一步提高供应商信用意识、责任意识,增强供应商诚实守信的自觉性,维护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”

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也提醒,如果光有承诺没有诚信配套,容易出现“空头支票”,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。

供应商提供不实承诺该如何认定其性质、如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?业界专家表示,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,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二十条规定,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重庆市财政局、厦门市财政局等地在规范性文件中提醒供应商,提供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。

业界专家姚鲁强调:“对一般性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’,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、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、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、予以行政处罚。而供应商出具承诺函、声明函内容不实的,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,应依法予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。”

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:“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承诺函,实际上是在事前获得‘好人举手’即通过、无需自证清白的信任关系,而供应商一旦做出‘不实’承诺,而意味着其透支、辜负、破坏了先前的这种信用关系,其主观恶意、危害后果已经不言自明。”

谢言俊提醒,供应商对于所承诺的内容,应当承担更重的审慎义务,对于通过询问等途径依然拿不准的,就不应当承诺,否则一旦做出不实承诺,就理应承担更不利的后果。

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认为供应商承诺不实,能现场判定其投标无效吗?“如果采购人、代理机构能够就现有材料就能认定承诺函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,可以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。”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,“但认定承诺函不实,需报财政部门,由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后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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